9.1 定期开放式基金的审核要点-2011.6.13
定期开放基金产品审核要点
证监会基金部 2011年6月13日
定期开放基金在运作方式上采取封闭运作与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与现有的封闭期届满后直接转为开放式的债券基金(创新封闭式基金),以及开放式债券基金不同。为此,定期开放基金在基金产品设计和运作上需要做出一些特殊安排。
经过部务会讨论和与基金公司沟通,我们将在定期开放基金的审核过程中把握如下要点:
1、基金名称
按照该类基金的运作特点,基金在名称中可以称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
2、定期开放基金长期定性为开放式基金。
按照《基金法》的规定: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定期开放基金在长期份额是变化的,符合《基金法》关于开放式基金的定义。所以,定期开放基金在成立条件、收益分配、销售费用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均适用开放式基金的规定。
3、定期开放基金封闭期的特殊处理
定期开放基金不同于一般的开放式基金,在封闭期内,需要对定期开放基金豁免法规对一般开放式基金的某些要求,例如开放申赎上的要求,5%的流动性要求等等。(我们将在全面梳理后完善该审核要点)
4、定期开放基金的分红
允许定期开放基金适用开放基金的分红原则。但是定期开放基金需明确分红政策,遵循尽可能多分红的原则,以减少交易套利。
5、开放期末基金规模过小的问题
1)如果定期开放基金的封闭期限在1年以上,则将开放期视同再募集期,如果规模低于2亿元,则合同终止,履行清算程序,上述事项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2)如果封闭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下,基金特性更接近开放式基金,其真实需求需要更长时间验证,可以适用开放式小规模基金的规定。在基金净值低于5000万元,持有人低于200人,或10大持有人持有90%以上资产的情况下,基金强制关闭(清算或合并),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过小规模的债券基金投资受到很多限制,继续存在对投资人和管理公司无益。
6、开放期巨额赎回的适用
由于定期开放基金有一定的封闭期,开放期是投资人集中申赎的时段,所以在产品审核中我们将把握:
1)定期开放基金在开放期不允许适用一般开放式基金巨额赎回(10%以上净赎回)的条款而暂停赎回。
2)定期开放基金在开放期不允许适用一般开放式基金巨额赎回(10%以上净赎回)的条款而延期赎回。
3)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开放日发生百分之二十以上净赎回时,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7、组合久期与封闭期的匹配
定期开放基金的组合久期应与封闭期相匹配。
8、开放期的流动性管理
从监管的角度提示基金管理公司做好开放期的流动性管理,并在募集文件中落实流动性管理方案,确保基金在开放期有足够的流动性应付集中申购赎回。
9、开放期的赎回费
根据行业通行做法
1)封闭期限在两年及以上的定期开放基金的赎回费应为0。
2)对于封闭期两年以下的定期开放基金,可收取适当的赎回费,但考虑到基金有封闭期,所以开放期的赎回费不宜高于开放式基金相同持有期限的赎回费。
10、投资范围是否包含二级市场股票
不允许定期开放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便把定期开放债基发展为真正的债券基金。
11、开放期长度的设置
由于开放期需要增加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赎回,开放期基金组合的收益率会下降,从这一角度考虑开放期不宜过长。同时,投资者获得信息并作出申赎反应需要时间,所以开放期也不宜过短,尤其是对于封闭期限较长的基金,投资者需要合理时间作出决策。考虑上述因素,我们在产品审核中把握:
1)定期开放基金开放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最短不能少于一周。
2)对于封闭期1年或1年以下的定期开放基金,开放期可以适当缩短。
3)定期开放基金不得根据申赎情况和基金的规模灵活设定并改变开放期。
12、封闭期长度的设置
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尝试不同封闭期限的定期开放基金。不同封闭期限的定期开放基金管理的难度和对基金管理能力的要求不同。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设计封闭期长度。